人可以养狗,但不能变成狗——简评余杭小区狗主人打人事件
养狗,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只是养什么样的狗,各地会有一些规定,比如,某些大型犬只、凶猛犬只——请注意,这些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就像云南某地禁止在早上7:00——晚上10:00遛狗一样,随意做出的禁止规定,没有法律的支持,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
三水三心一直以为,养狗,是个人的权利,我们且不说对于部分爱狗人士来说特别是对于部分空巢老人来说,狗,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动物,而是家庭的成员,甚至,是孤独寂寞的人的伴侣!
三水三心以为,既然没有法律明确禁止,那么,就没人能剥夺这些爱狗人士养狗的权利!
——这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意蕴!
但请注意,你有权利爱狗、养狗,对于其他人来说,我也有权利不受到狗的伤害!这里的伤害,不仅仅单纯指的是肉体受到伤害,比如被狗咬,还包括受到惊吓,这是精神的伤害!也就是说,你不能因为你的权力而影响到我的权力!
——这也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意蕴!
要知道,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你有权利养狗,即使你把它当做你的儿子,甚至当作爹娘,但是,你就有义务控制你的狗,不让其他人的权利受到影响!
但这一次的余杭小区养狗人,却从一名爱狗人士,变成了不可理喻的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狗,毫不客气的说,可能连狗都不如:
狗咬人,狗吓人,是因为狗的大脑,只有身体的1/250,一般也就是几十克!
而人的大脑一般是1400克,比够多了几十上百倍
——我就不知明白,为什么人会变成狗!
其实,按照《侵权责任》,狗主人作为侵权责任人,理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即使够没有咬到人,但惊吓到了人,特别是惊吓到了孩子,自然应该像一个人一样,向别人表达歉意!但恰恰相反,这位长期养狗的“人”,粘上了满身的“狗气”,不但不道歉,反而拳脚相加,以至于一位母亲,多处骨折——
这不应该是一般的狗咬人的侵权事件,而应该是一起涉嫌故意伤人的违法事件,如果造成轻伤及以上,还应该是一起涉嫌犯罪的事件!!!
至于说这位女士驱赶狗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依据;从感情上来说,孩子受到伤害(惊吓),母亲驱赶伤害源,完全合情合理!
反倒是那位变成狗一样的“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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