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后,引发了很多热心观众及网友的讨论,尤其对于责任认定这一部分,大家的分歧也很大。
有网友指出,根据《南京市养犬条例》,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因此,交警七大队认定驾驶者和犬主人同等责任的判罚有失偏颇。
11月8日上午,记者在交警七大队了解到,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如果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由于在该起事故中,犬只虽然未拴系,但静止未动,驾驶员观察不力,措施不当,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目前,二哈的主人史女士和驾车的李女士之间,就赔偿问题依然没有达成一致,史女士则表示,将会通过诉讼来解决。
律师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责任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认定书做出的责任认定不合理,也可以重新做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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