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同学间为“吃瓜”互相伤害,法院:道歉!赔偿!

说起学生欺凌事件多数人会想到殴打、索要财物、孤立等现实行为,除此之外,网络欺凌行为也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同,这种伤害往往是无形但沉重的,其严重程度并不亚于传统欺凌。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实施欺凌的学生被判朋友圈赔礼道歉,其家长作为监护人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案情简介

审理裁判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小黄认为其所获得的赔付不足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小张则认为一审判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信息的鉴别能力,在“吃瓜”的过程中容易成为不实信息的传播者。有的同学因为一些矛盾就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负面言论,或者转载道听途说的虚假言论,恶意损害同学形象,不仅引发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影响了自身的正常学习、生活,也对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

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网络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不论对方是否为熟人,也不论对方是否成年,作为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了网络欺凌,不要因恐惧而隐藏自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父母和学校、平台求助,积极反欺凌。此外,在避免自己成为网络欺凌的直接实施者、受害者的同时,也要避免自己成为冷漠的旁观者,甚至是好事的“吃瓜”者,当身边同学遭受网络欺凌时,可以积极发声,伸出援手,为被欺凌者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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